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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事分享



2014年間,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(伴侶盟)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,其中有3對女同志不服提出行政訴訟,並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,主張應立即通過同性伴侶登記結婚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(12)審理其中一對女同志林于立、方敏一案,指出應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能登記結婚,並撤銷對戶政事務所的處分,同時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同婚的訴求。

今年5月24日,大法官作出釋字748號解釋,宣布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實屬違憲,認為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,若超過2年未完成,同性伴侶可依《民法》婚姻章規定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但伴侶盟認為既然已認定修正《民法》,那就不需再多等2年,由於有許多同志伴侶在這2年內可能會遇到必須由配偶協住處理的事,像是簽醫療同意書、繼承等問題,主張應立即准許同性伴侶結婚。

對此,法官表示,主管機關尚未依釋憲結果修正法律,2年的期限也尚未屆滿,戶政機關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,因此撤銷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同婚的處分,並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同婚的訴求。

判決結果出爐後,方敏、林于立的委任律師坦言「很遺憾」,由於釋字748號是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,並沒有拘束法院不能在2年內判准同性伴侶可以立即登記結婚,將考慮是否上訴;而伴侶盟則回應「期許台北市政府拿出魄力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,切勿再因怠惰與猶疑讓更多的悲劇再發生」。12D9E3AE5516DC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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